乡镇人民政府每届任期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为5年。
二、在2004年以前,是每届3年。根据2004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本法58条在修改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由三年改成五年。
根据2004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本法58条在修改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由三年改成五年。
根据2004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本法58条在修改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由三年改成五年。
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43个地区(州、盟);290个地级市;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374个县级市,852个市辖区。总计:省级34个,地级333个,县级2862个。 另外,2个区公所,19531个镇,14677个乡,181个苏木,1092 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6152个街道,即乡镇级合计41636个。
乡镇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
据2004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本法58条在修改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由三年改成五年。
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