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区别在于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二者与原鉴定的关系不同。重新鉴定和原鉴定是两个独立的过程,重新鉴定不以原鉴定为基础,不依赖原鉴定既定的事实。补充鉴定是原鉴定的组成部分,补充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是一体的。
2.二者鉴定内容的性质不同。重新鉴定是对原鉴定材料、鉴定过程或者鉴定结论中带有总体性、根本性和决定性缺陷的维持或变更。补充鉴定是针对原鉴定过程的扩展,是对原鉴定中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瑕疵进行的补充、修正和完善的鉴定活动。
3.二者适用的情形不同。重新鉴定根据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31条的规定。补充鉴定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30条的规定。
4.二者的操作程序不同。重新鉴定需原司法鉴定机构或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不受举证期限限制。
1.法律对重新鉴定的时间没有作出规定,但对申请鉴定的时间是有规定的,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找法网提醒您,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原鉴定具有法律规定违法鉴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是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受具有相应权力或管理职能部门或机构的委托,根据确凿的数据或证据、相应的经验和分析论证对某一事物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