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条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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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20XX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经20XX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一章总则